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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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11708013U/202006-0003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提升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宁开发管字〔2020〕126号
生成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6-2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提升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2 16:42 来源: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国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项债券项目有序推进和债券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20年第一批入库非标专项债项目申报材料的通知》(皖财债〔2020〕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国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安徽省财政厅2020年重点支持的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地下管线、地下管廊等)等公益事业项目,此次发行的非标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专项收入包括项目中属于经开区的水厂、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前后的经营收入、园区广告位及停车场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宁国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债券资金主要用于宁国经开区基础设施提升及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建设的前期工作等方面支出,适用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支出

基础设施建设及设施建设项目支出,包括园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自来水厂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智慧园区项目。

(二)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包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债券发行费用等必要的前期工作费用。

(三)征迁支出

项目征迁支出包括建设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者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经开区管委会认可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宁国经开区基础设施项目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

第六条 宁国经开区基础设施项目专项债券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专项用于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宁国经开区基础设施项目专项债券资金项目管理使用单位日常经费开支。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按照政府批准的宁国经开区基础设施项目专项债券分配方案限额拨款,未纳入年度宁国经开区基础设施项目专项债券限额内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

第八条 宁国经开区基础设施项目专项债券资金的拨付,必须对应到具体项目,并明确约定债券本息自债券发行成功之日起,由经开区管委会按规定足额还本付息。

第九条 在建设项目形成资产产权未发生变更前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宁国经开区基础设施项目专项债券资金建设的项目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让、抵押贷款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三章   资金使用申报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宁国经开区基础设施项目专项债券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申报使用资金,需向经开区财政局提供以下资料:

1、资金使用单位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2、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实施合同、工程进度付款核实材料、项目建设审计报告;

3、征迁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

4、经开区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债券资金偿还

第十一条 宁国经开区基础设施项目专项债券本息偿还坚持“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

第十二条 债券项目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二)项目收益的专项收入,包括项目中属于经开区的水厂、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前后的经营收入、园区广告位及停车场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三)承诺的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资金。

第十三条 债券本金、利息回收日期和额度以上级财政部门要求为准。

第十四条 经开区管委会应在还本付息日前20天以上将应偿还本金及利息足额汇入财政指定账户(上级要求提前汇款时,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职责:经开区管委会统筹项目的整体实施和推进,经开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与市财政、发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密切联系,做好项目立项、申报等发行准备工作,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非标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安全、高效。财政局负责专项债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经开区管委会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具体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负责向市财政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工作。

(二 )督促和指导项目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快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支出进度。

(三)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保障项目建设,如期实现项目收入,确保专项债券到期后,项目收入和收益全部覆盖发行债券本息。

(四)加强项目运营收入、项目资产、项目运营成本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项目运营收入、运营成本进行核查,对项目资产进行检查和盘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项目实施单位:经开区建设局,征迁办,港口产业园项目组,港投公司。

(二)项目建设期,每月5日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相关财务报表和债券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运营期,做好年度运营成本预决算编制等工作;根据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在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关信息录入。

(三)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项目运营收入、运营支出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的监管、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做好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相关信息披露、信息公开、情况报告,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行业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项目资产以及项目运营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宁国经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上级新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时,本办法相应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