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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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415Y/202009-00005 组配分类: 农业农村政策
发布机构: 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其他
名称: 宁国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 实施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9-23 发布日期: 2020-09-23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415Y/202009-00005
组配分类: 农业农村政策
发布机构: 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其他
名称: 宁国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 实施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9-23
发布日期: 2020-09-23
宁国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 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23 17:43 来源: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宁国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监督管理,根据《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含社区,下同)所有的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集体资金包括村有原始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村级集体资产包括村有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办企业、集体牲畜、林木资产等。
  村级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地、荒山、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  村级集体“三资”属于村级集体全体成员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村集体对其所有的集体“三资”依法进行管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村级集体“三资”实行委托代理制度。村级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是在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基本核算单位不变的前提下,将其所有的资金收支事项和资产资源经营处置等委托乡镇“三资”代理中心代为管理,分村建账、独立核算。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由乡镇、街道代理服务中心统一代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政府是村级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成立由政府(办事处)负责人任组长,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纪检、农经、财政、民政等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村级集体“三资”委托代理领导小组,建立乡镇、街道主要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职责,建立乡镇街道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好各项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

各村作为村级集体“三资”的管理主体,承担“三资”管理的直接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作为“三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相关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监委会要履行好民主监督职责,确保“三资”管理各项制度的严格落实。

第七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整合资源设立“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按照中心主任、审核会计、主管会计、出纳会计等岗位设置,“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主任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担任,审核会计可由乡镇农经工作负责人兼任。主管会计和出纳会计专职履行村级集体“三资”管理职能,实现账款分离,原则上主管会计按每5-6个行政村配设1人,出纳会计按每8-10个行政村配设1人,应当具有会计电算化专业知识。中心主任和审核会计负责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审核与监督,主管会计和出纳会计应专业专职,不得由同一人担任,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工作岗位,保证账款分离,并保持队伍稳定。

第八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代理村级账务核算,对财务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程序性进行审核;

(三)建立村集体资产明细账,实行定期盘点,保证财产安全;

(四)做好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

(五)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九条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一)主持代理服务中心全面工作。

(二)指导做好本区域内“三资”代理服务工作。

(三)指导监督村级财务收支管理,村级投资和经营决策活动。

(四)指导村级资产、资源招投标工作。

(五)负责工作协调,为代理服务中心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 审核会计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监督和指导各主管会计搞好会计业务核算;指导各村“三资”档案建设与管理。

(二)负责制定本乡镇村级“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等各项管理制度,协助中心主任落实工作责任制。

(三)负责审核村代管资金的收缴和拨付、村级财务收支。

(四)指导各村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工作,汇总会计报表;协助村级财务审计工作。

(五)负责组织代理中心人员、村干部及村报账员的学习和培训。

(六)完成“三资”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主管会计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规范、监督村“三资”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规及会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级会计账簿,规范账务处理程序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登记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正确填制记账凭证,做到手续完备,保证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保障其安全和完整。

(四)负责按要求编制会计报表,指导村报账员的日常业务工作。

(五)及时掌握分析各村财务和资金运行状况,依法向有关人员提供财务资料。

(六)负责“三资”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及“三资”管理系统的建设。认真落实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文书资料;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会计档案必须做到“四防”即防水、防火、防蛀、防潮;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需要保密的相关会计信息不得泄露。

(七)完成“三资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出纳会计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的使用监管以及申领、审核、上缴核销工作。

(二)负责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结算业务。

(三)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主管会计交换收支凭证,核对账款,定期与银行对账,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四)月末,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办结。

(五)完成“三资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不再设会计、出纳,只设村(居委会)报账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负责资金账簿、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的登记和核实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农村集体“三资”清理。

(三)负责开具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等有关结算业务。

  1. 负责收入、支出的办理以及收支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审核。对程序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的票据有权拒绝付款。

  2. 负责领取、管理和核销备用金,建立备用金使用台账,及时向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账、结算。

    (六)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工作。

    (七)负责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各项制度。

    (二)建立健全资产、资源登记台账。

    (三)管好用好集体资产、资源,确保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对村级财务支出的真实性负责。

    (四)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工作;

    (五)接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职能部门对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村级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进行监督;

    (二)监督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参与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以村为单位,分村设立基本账户,严禁私开、多开账户,严禁转借账户供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八条 备用金管理制度。村级支出实行备用金和事前申请制度。备用金数额由乡镇根据实情自行确定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上限不得超过5000元。备用金由各村提出申请,经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会计审核,报“三资”中心主任同意后拨付。因特殊情况,村级确需超备用金额度拨付资金的,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三资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中心主任审批拨付。村报账员对备用金的使用进行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除财务制度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外,各项经济往来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原则上1000元以上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九条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村级各项收入(含往来款)应当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由村级报账员统一收取,并于收款三日内缴存“村基本账户”,凭银行缴款单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代支村集体资金;严禁坐收坐支;严禁以支出票据抵收入缴款;严禁村级私设账外账、小金库和收入不入账,杜绝“白条”抵库,村集体至少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村级支出按照单项支出金额不同进行分类审批。小额(2千元以下,不包括2千元)支出由村书记审核,主任(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下同)审批,经村监委会审核签字盖章;一般额度(2千元以上至5万元,不包括5万)支出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附会议记录,由村书记审核、主任审批,经村监委会审核签字盖章。大额支出(5万元以上,包括5万)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由村书记审核、主任审批,经村监委会审核签字盖章。报“三资中心”审核后由报账员支付并及时到“三资”中心报账(见附图:村级账务收支管理运行流程图)。

    第二十一条 村级财务一般按季度记账,各项支出及时报销入账,非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的,不予报销入账。乡镇中心审核会计进行账前审核,对不符合制度规定、记载不准确、不完整和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支出凭证予以退回;对不合法、违反政策的财务支出不予受理入账。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形成决议后张榜公布;预算确需调整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村集体财务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三条 财务印鉴管理制度。财务印鉴章包括:村财务专用章、三资中心出纳章等。主要用于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开立银行帐户,银行票据(支票、汇票、电汇)付款等。

    财务印鉴章由专人分别保管。财务支出实行“双印鉴”制度(即支取村集体资金,需三资中心和村集体同时加盖各自印鉴后方可办理提现或转账业务)。印鉴章保管人应对支付票据及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

    印鉴章由保管人保管和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及时向中心主任报告,更换印鉴,保证资金安全。保管人离职或调离工作岗位时,及时办理印鉴章交接手续。

  1.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和登记簿,根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建立集体资产资源清查制度和上报制度,对生产性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提取折旧,已出让或者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做到账实、账款相符,账簿与网络平台录入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对产权不清、存在纠纷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准确界定权属。对于国家补助、一事一议、捐赠等形成的集体资产,要明确权属,严格监督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加强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根据《宁国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宁国公共资源交易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行为和小额工程项目管理。落实资产评估制度,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一般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村集体新建开发项目和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售、变卖,必须经村“两委”会议研究,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街道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采取对外公开招标、竞价的方式进行。

    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机制。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变动一律纳入会计核算。在会计报表中如实反映,对各类资产要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增加、变动和资产报废,一律实行公开。集体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进行公开。集体资产、资源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每年度公开一次。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随时公开。村民有权对本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五章 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居委会)财务收支情况,按照民主管理工作要求,在村务公开栏内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至少每季度汇总一次各村“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出具书面材料并盖村监委会、村委会、乡镇“三资”中心公章后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交由各村向群众公布。村民有权到“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查询本村组“三资”管理情况,“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得拒绝。

     第三十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以公开栏为主,也可以通过会议、电子屏、村网页公开等方式进行补充。公布的内容应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严格按照工作职责落实好监督。做好村级收入支出监督,对村级工程建设、资产资源处置、土地征用、救灾救济、民生工程等重大事项应当全程参与,并将监督情况向乡镇纪委和村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审计监督。加强村居主要负责人的审计监督,乡镇、街道根据《宁国市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宁审字〔2018〕9号)组织任期审计、离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档案管理。“三资”中心要按要求分类建立土地承包、村级财务、三资管理、股份经济合作社档案,装订成册、分类编号,保管年限按规定执行。“三资”中心要严格档案查阅使用管理,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市委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三资”管理工作建立督查、考核、通报、奖惩制度,加强“三资”代理工作的考核管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三)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办法和《中共宁国市委办公室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宁国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实施办法》(宁农〔2010〕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