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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意见
名称: 河沥溪街道村民小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7-28
河沥溪街道村民小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28 10:09 来源: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河沥溪街道村民小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进一步规范村民小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村民小组的账目由村委会统一监管,村民委员会成立财务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村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具体监管村民小组财务相关事务。

第二条  统一入账、统一财务印鉴管理。分村民小组开设基本账户,由村委会加盖预留印鉴章形式进行管控。所有村民小组资金统一纳入设立的基本存款账户,禁止多头开户、多头存款。严禁公款私存、白条抵库、坐收坐支,现金收入款项应及时存入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村委会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村民小组代理记账。村民小组设报账一名,村民组长不得担任。

 村民小组因集体土地征收产生的收入,需要召开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确定分配方案、分配人口,由户主签字确认并予以公示,报村委会审核,以“一卡通”方式统一发放到户。村民小组其他收入,需及时纳入村民小组资金账户

第四条  村民小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用于日常工作支出,限额1000元,备用金实行报账补足的管理方式,重大事项或突发事项领用备用金超过限额的,提前向村委会报备,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制度。1000元以上的财务支出应通过转账形式支付,情况特殊的需要提前报备。

第五条  严格资金支出管理。村民小组所发生的财务支出,经手人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和签名,交由村民组长审批,经本组组务监督小组审核后,原则上由专人按季向村报账员结算。对不符合制度规定、手续不完备或未经组务监督小组审核同意的收支凭证由村报账员退回。村民小组发生支出费用,500元以内,需经村民组长、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支出;超过500元的支出费用,需经村民小组召开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支出。村民小组资金不得公款私用、公款私借。

第六条  加强资产资源管理。凡属于村民组的资产和资源处置和交易前,严格按照民主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处置和交易方案应提交村民组代表会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七条  成立组务监督小组。组长原则上由所在村民组党小组长或党员代表担任,其成员由本组推荐出的2-3名党员、村民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组日常经济业务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加强村民组财务公开。提倡通过召开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进行公开,增强组级财务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村民组财务需逐笔公开,账目至少每年公一次发生重大资金收支事项,必须及时公开。每年12月31日前,各村民小组应将账目公开情况上报村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