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和应急响应行动,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水平,保证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特制定本规程。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水旱灾害事件时,宁国市水利局根据本规程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宁国市水利局各科室站所根据工作职责及本规程开展监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及抢险技术支撑等水旱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2、编制依据
根据《宣城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宁国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相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程。
3、应急响应
根据水旱灾害发生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宁国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3.1 Ⅳ级响应
3.1.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1)当24小时累计降雨量达100mm或12小时累计降雨量达50mm时
(2)东津河发生一般洪水;
(3)西津河发生一般洪水;
(4)市区发生一般内涝。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市产生影响;
(6)出现轻度干旱时,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3.1.2 响应行动
(1)市水利局负责同志主持会商会,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市水利局班子成员、联乡技干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乡镇水利站根据需要可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
(2)市水利局及时向各乡镇、街道发出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汛情旱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水库及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3)市水利局将启动应急响应及水旱灾害防御情况及时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防指。
(4)根据需要,适时派出市水利局联乡技干赴一线协助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5)市水利局统一审核和发布水情、汛情、旱情以及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向社会发布洪水预警信息。
(6)根据汛情、险情等,提请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等工作。
(7)根据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需要,以及各乡镇、街道请求,提请市政府紧急下拨救灾资金。
(8)局有关科室站所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各负其责做好应对工作。
局水旱灾害综合治理科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实时监测雨情水情,加强与宁国水文站、市气象局联系会商,做好汛情旱情分析研判及预警预报;会同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汛情、旱情和工情,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
局办公室负责做好水旱灾害宣传组织协调工作,适时引导各类媒体报道汛情旱情和工作部署及成效,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车辆安排等后勤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相关科室各负其责做好水利工程运行、调度、监管及相关应急处置等工作。
(9)各乡镇、街道水利站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市水利局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3.2 Ⅲ级响应
3.2.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1)当24小时累计降雨量达150mm或12小时累计降雨量达70mm时
(2)东津河较大洪水;
(3)西津河发生较大洪水;
(4)市区堤防发生一般险情;
(5)小型水库发生一般险情;
(6)市区发生较严重内涝。
(7)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市产生较大影响;
(8)当发生中度干旱时,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9)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3.2.2 响应行动
(1)市水利局负责同志主持会商会,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市水利局班子成员、专家组成员、联乡技干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乡镇水利站根据需要可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
(2)市水利局及时向各乡镇、街道发出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汛情旱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水库及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3)市水利局将启动应急响应及水旱灾害防御情况及时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防指。
(4)根据需要,在8小时内派出联片领导带队的市水利局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协助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所有联乡技干同时到岗到位。
(5)市水利局统一审核和发布水情、汛情、旱情以及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向社会发布洪水预警信息。
(6)根据汛情、险情及地方需求等,提请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等工作。
(7)根据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需要,以及各乡镇、街道请求,提请市政府紧急下拨救灾资金。
(8)局有关科室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各负其责做好应对工作。
局水旱灾害综合治理科实时监测雨情水情,加强与宁国水文站、市气象局联系会商,做好汛情旱情分析研判及预警预报;会同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汛情、旱情和工情,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
局办公室负责做好水旱灾害宣传组织协调工作,适时引导各类媒体报道汛情旱情和工作部署及成效,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车辆安排等后勤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相关科室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负其责做好水利工程运行、调度、监管及相关应急处置等工作。局技术专家组做好抢险技术咨询和指导工作。
(9)各乡镇、街道水利站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市水利局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3.3 Ⅱ级响应
3.3.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1)当24小时累计降雨量达200mm或12小时累计降雨量达100mm时
(2)东津河接近安全泄量;
(3)西津河接近安全泄量;
(4)市区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5)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市产生严重影响;
(7)当发生大旱时,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8)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3.3.2 响应行动
(1)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其他负责同志主持会商会,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市水利局班子成员、专家组成员、联乡技干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乡镇水利站根据需要可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
(2)市水利局及时向各乡镇、街道发出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汛情旱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水库及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3)市水利局将启动应急响应及水旱灾害防御情况及时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防指。
(4)根据需要,在6小时内派出市水利局技术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水利局负责同志带队的市水利局工作组出发赴一线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所有联乡技干同时到岗到位。
(5)市水利局统一审核和发布水情、汛情、旱情以及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向社会发布洪水预警信息。
(6)根据汛情、险情及地方需求等,提请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等工作。
(7)根据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需要,以及各乡镇、街道请求,提请市政府紧急下拨救灾资金。
(8)局有关科室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各负其责做好应对工作。
局水旱灾害综合治理科实时监测雨情水情,密切与宁国水文站、市气象局联系会商,做好汛情旱情分析研判及预警预报;会同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汛情、旱情和工情,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
局办公室负责做好水旱灾害宣传组织协调工作,适时引导各类媒体报道汛情旱情和工作部署及成效,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车辆安排等后勤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相关科室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负其责做好水利工程运行、调度、监管及相关应急处置等工作。局技术专家组做好抢险技术咨询和指导工作。
(9)各乡镇、街道水利站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市水利局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3.4 Ⅰ级响应
3.4.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1)当24小时累计降雨量达250mm或12小时累计降雨量达150mm时
(2)东津河超安全泄量;
(3)西津河超安全泄量;
(4)市区堤防发生决口;
(5)小型水库发生溃坝。
(6)当出现特大干旱时,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3.4.2 响应行动
(1)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其他负责同志主持会商会,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市水利局班子成员、专家组成员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乡镇水利站根据需要可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
(2)市水利局及时向各乡镇、街道发出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汛情旱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水库及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3)市水利局将启动应急响应及水旱灾害防御情况及时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防指。
(4)根据需要,在4小时内派出市水利局技术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水利局负责同志带队的市水利局工作组出发赴一线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所有联乡技干同时到岗到位。
(5)市水利局统一审核和发布水情、汛情、旱情以及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向社会发布洪水预警信息。
(6)根据汛情、险情及地方需求等,提请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等工作。
(7)根据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需要,以及各乡镇、街道请求,提请市政府紧急下拨救灾资金。
(8)局有关科室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各负其责做好应对工作。
局水旱灾害综合治理科实时监测雨情水情,加密与宁国水文站、市气象局联系会商,强化汛情旱情预警预报;会同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汛情、旱情和工情,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
局办公室负责做好水旱灾害宣传组织协调工作,适时引导各类媒体报道汛情旱情和工作部署及成效,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车辆安排等后勤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相关科室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负其责做好水利工程运行、调度、监管及相关应急处置等工作。局技术专家组做好抢险技术咨询和指导工作。
(9)各乡镇、街道水利站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市水利局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4、响应启动、降级和终止
应急响应的启动、降级和终止由市水利局水旱灾害综合治理科根据水雨情、汛情、险情和旱情发展变化情况提出,经市水利局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由市水利局发布,发布范围为局各科室站所、各乡镇、街道水利站。
当江河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市水利局按程序决定并宣布响应终止。
5、附则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5、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8、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9、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10、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1、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2、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3、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4、本规程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本规程由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