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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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394647658C/202005-00249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劳动者怀疑自己有职业病应怎么办?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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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劳动者怀疑自己有职业病应怎么办?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5-28
劳动者怀疑自己有职业病应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05-28 16:11 来源: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对照《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看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此目录中,且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原国家卫计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按程序进行诊断。

2、如劳动者怀疑自己患有职业病,一是向所在单位反映,查阅职业健康监护体检档案,听取用人单位意见和建议,初步断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如果不能排除职业病,可向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病诊断机构咨询。二是不要背上思想包袱,如果真的患上职业病,则要积极争取自身合法权益,配合医生进行治疗。

3、目前宣城市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宣城市人民医院(宣城市人民医院8号楼1楼医务部,联系电话:2519310),对诊断机构受理意见(如认为不属于职业病的或不受理诊断)有异议的,劳动者可向其主管部门反映,宣城市人民医院的主管部门是宣城市卫健委。  

4、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5、职业病诊断机构同意受理后,劳动者可按规定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提供诊断资料的,或者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的,可向宁国市卫健委反映,也可直接向诊断机构反映。   

6、经市卫健委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7、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劳动者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保大楼)申请仲裁。

8、劳动者对宣城市人民医院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宣城市卫健委申请鉴定。

9、当事人对宣城市卫健委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卫健委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