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交运局> 应急管理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87M/202005-00026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宁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5-19
宁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5-19 14:20 来源: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 总则

1.1编制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1.4 分类分级

1.5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2.2专项指挥机构

2.3应急工作机构

2.4 现场指挥机构

2.5办事机构

2.6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3.3采取的预警措施

3.4解除预警

3.5应急处置与救援

3.6恢复重建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支持

4.3 物资装备

4.4医疗卫生

4.5治安维护

4.6通信保障

4.7公共资源

4.8技术支持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与审批

5.2预案演练

5.3宣传和培训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5.5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1 总 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1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宣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共宁国市委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市委市政府统筹指导,必要时协调资源予以支持。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自救队伍建设,整合各方面资源,充分动员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健全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制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事件,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4 分类分级

1.4.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1.4.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和水上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4.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4.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5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乡镇(街道)的应对能力时,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必要时报请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及省、宣城市相关牵头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要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政府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必要时报请省、宣城市人民政府或省、宣城市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二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具体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启动一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社会安全事件由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突发事件,根据应对需要,也可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各乡镇(街道)响应等级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6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6.1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市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1.6.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及情况复杂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

1.6.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1.6.4乡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村(居)委会应结合实际分别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1.6.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1.6.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市委统一领导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宣城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研究决定全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当发生极端性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2.2专项指挥机构

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工作由设立的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等)或视情设立的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工作,并做好与相关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相关突发事件如不属于专项预案的范畴,由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或由市政府直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委指导有关工作。

2.3 应急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综合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及相关信息。

2.4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视情设立由市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2.5 办事机构

市应急局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6专家组

各类应急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等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防控、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各应急管理机构要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级、各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3.3.1加强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3.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3.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3.3.4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3.3.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秩序;

3.3.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3.3.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3.3.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3.3.9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部门行业领域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4 解除预警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有关应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5 应急处置与救援

3.5.1信息报告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涉及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在控制事态的同时,实行5分钟跳跃式报告制度,立即如实向市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一般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失联)情况、事件发展趋势、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5.2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救护,加强个体防护;立即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居)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根据相关预案,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乡镇(街道)的决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迅速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5.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乡镇 (街道)及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处置工作,或由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市政府及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2)现场指挥。市政府视情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应急指挥部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扩大应急。发生突发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由市政府报请上级政府启动高级别预案。

3.5.4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获取现场信息。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开展营救工作。及时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组织开展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卫生医疗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3)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有效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确定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铁路、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对损毁严重,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过渡措施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5)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突发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6)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7)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

(8)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设立灾民安置场所、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9)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0)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11)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观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 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5.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及设立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

(2)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发布突发事件处置进展动态信息。

(3)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应对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任何信息。

(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官方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环境。

3.5.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险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消除后,市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处置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但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后期处置工作,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3.6恢复重建

3.6.1善后处置

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及时调查统计灾害和事故影响范围、受灾程度,按规定上报并向社会公布;迅速设立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必要时对相关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6.2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乡镇(街道)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3.6.3 调查与评估

(1)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有关牵头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造成的损失等进行调查、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调查评估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2)有关部门或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乡镇(街道)组织对本辖区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抄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对应牵头部门。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不断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市应急局、公安、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突击力量。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协调,调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4.2 财力保障

(1)市财政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每年部门财政预算范围,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和救助措施。

(2)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3)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的人员购买相应的人身保险。

4.3 物资装备

(1)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市发改委、市应急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市级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各级、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供给。

4.4 医疗卫生 市卫健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调集必须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

4.5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质和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4.6 通信保障 移动、电信、联通等单位应协助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按照要求采取手机短信方式及时发布相关监测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7 公共资源 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保障供给,负责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8 技术支持 建立全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展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5 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与审批

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局牵头编制,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宣城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编制,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关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实施,报市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各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制定实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报送市应急局备案。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制定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重要活动的保障方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5.2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各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演练。

各乡镇(街道)每年要组织本级预案应急演练。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

5.3 宣传和培训

(1)应急管理、宣传、文旅、融媒体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教育机构应把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市教体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工作。

(3)各级、各部门应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教育培训工作。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它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等。

5.5责任与奖惩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相关考核。

(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应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应急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宁国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修订)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