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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55631526X5/202005-00062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政策问答】安徽省工伤保险政策系列问答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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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政策问答】安徽省工伤保险政策系列问答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5-19
【政策问答】安徽省工伤保险政策系列问答
发布时间:2020-05-19 14:11 来源:安徽省社保局工伤保险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参保缴费篇



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如何确定?职工个人需要缴费吗?

答: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统筹地区工伤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业怎样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答:

建筑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应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针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我省出台了哪些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 

答:

  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工伤保险费,免征期为5个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减征期为3个月。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可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工伤认定篇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 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由谁提出?有什么时限要求? 

答: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申请材料包括:

(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一般多久能作出认定决定?

答: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劳动能力鉴定篇



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向谁申请? 

答: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大致有哪些流程? 

答: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通过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邮寄等方式,或到现场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受理申请后,按程序进行现场鉴定,工伤职工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规定的材料参加现场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或鉴定后伤情发生变化该怎 么办?

答: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