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 省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2.5 专业技术机构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4.2 分级响应 4.3 响应措施 4.4 响应终止 5 善后处置 5.1 恢复生产 5.2 后期评估 5.3 奖励 5.4 责任追究 5.5 抚恤和补助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培训和演练 6.4 物资和经费保障 6.5 通信和交通保障 6.6 法律保障 6.7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启动格式 7.3 新闻发布内容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7.5 预案管理 7.6 预案解释 7.7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多方协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应对,广泛参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做好应对工作,广泛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4)依靠科学,高效处置。加强专家队伍体系和技术保障能力建设。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规律,制定科学的处置方案,采用先进物质手段,不断提升处置水平。 1.5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政府设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外办、省台办、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省政府新闻办、省物价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上海铁路局合肥铁路办事处、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省红十字会、省军区后勤部、武警安徽省总队等。 根据需要,可对省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主要职责:负责省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的起草;建立与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和修订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专业人员的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等。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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