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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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MB16862350/202004-0000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行将满两年|烈士评定工作的依据和证明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4-26 发布日期: 2020-04-26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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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行将满两年|烈士评定工作的依据和证明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4-26
发布日期: 2020-04-26
有效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行将满两年|烈士评定工作的依据和证明标准
发布时间:2020-04-26 14:43 来源: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实现我们的目标,需要英雄,需要英雄精神。我们要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

——习近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行,围绕国家褒扬、纪念、宣传英雄烈士,全面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和正能量。

“烈士”是党和国家授予为国家、社会和人民英勇献身的公民的

最高荣誉性称号

【烈士评定(批准)的法规依据】

目前,我国烈士评定(批准)的法规依据主要有《烈士褒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烈士评定(批准)的工作部门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烈士评定(批准)职责根据人员身份、牺牲情形等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和军队相关部门等分别承担。地方和军队等相关部门评定的烈士,均要报送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并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将烈士名单呈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

 

烈士证书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

 

烈士评定工作的证据要求与证明标准

烈士评定(批准)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负责评定工作的行政机关应保持高度审慎的态度。

烈士的评定中,确定死者身份、从事活动的性质、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性质是作出烈士评定的事实基础。上述事项的认定均有可靠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

对于涉及距今年代久远的战争年代中追认烈士的评定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态度,充分、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在符合法规规定和政策条件下作出认定。无论如何均不能偏离需有可靠的证明材料这一最为基本的评定条件。

证据证明标准的尺度把握,以与申报烈士的人员一起工作过、战斗过的同志的亲历证明、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资料等原始证据为最佳。在无原始证据的情况下,数量较多的知情人员所做的内容一致的证明亦可形成较强的证明优势。仅有传来证据,其证明内容不足以达到可靠证明的程度。

 

英烈褒扬工作政策制度的继承与创新

 

革命战争年代——

1931年11月,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颁布《红军抚恤条例》,标志着我党英烈褒扬工作第一个全面、系统的政策法规诞生。

1933年,各级苏维埃政府成立抚恤优待组织机构,鄂豫皖苏维埃政府制定《红军战士伤亡抚恤条例》,标志着以伤亡抚恤、褒扬优待为内容的英烈褒扬制度的初步确立。以后各个革命战争时期,都制定了有关褒扬革命烈士抚恤烈士家属的政策制度和行政法规。

 

新中国成立后——

1949年兴建人民英雄纪念碑,首次以国家形式明确人民英雄概念,为评定、褒扬和纪念英烈提供了政策依据。

1950年,内务部公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卫生、教育、贸易、农业等部门同时发布本行业优待规定,形成第一批烈士保护和褒扬政策法规,为尔后各个时期有关政策制度发展提供了蓝本。

 

改革开放后——

1980年,国务院制定《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烈士评定从此有了全国统一标准,审批和褒扬烈士工作实现制度化。

1995年民政部颁布《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有了遵循。

2004年,民政部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完善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等制度,规定烈士纪念设施向社会免费开放或优惠开放场所以供敬仰。

2011年国务院修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烈士评定条件、评定部门、评定程序、褒扬要求等更加细化规范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英烈保护和褒扬工作纳入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政策制度和法规出台频率加快。2019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命令,发布修订后的《烈士褒扬条例》,从党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确立了英雄烈士国家功勋荣誉的无上荣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