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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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004-0002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0年4月第三周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04-17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0年4月第三周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0-04-17 17:35 来源: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郑先军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018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0】XJ20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  经查,当事人郑先军于2020年4月9日18时36分于宁国市北园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郑先军于2020年4月9日18时36分于宁国市北园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郑先军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0.005000 2020/04/13 2020/04/13 2021/04/13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04/17 公开 行政处罚 郑先军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胡斌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2****0319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0】XJ21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  经查,当事人胡斌于2020年4月12日17时36分于宁国市北园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胡斌于2020年4月12日17时36分于宁国市北园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胡斌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0.005000 2020/04/13 2020/04/13 2021/04/13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04/17 公开 行政处罚 胡斌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高双梅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3821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0】XJ22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  经查,当事人高双梅于2020年4月14日07时06分于宁国市东风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高双梅于2020年4月14日07时06分于宁国市东风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高双梅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0.010000 2020/04/14 2020/04/14 2021/04/14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04/17 公开 行政处罚 高双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付中海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2037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0】XJ24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经查,当事人付中海于2020年4月15日09时19分于宁国市东风路与张村路交叉口的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薇菈宫邸酒店”。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付中海于2020年4月15日09时19分于宁国市东风路与张村路交叉口的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薇菈宫邸酒店”。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付中海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0/04/15 2020/04/15 2021/04/15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04/17 公开 行政处罚 付中海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上悬挂宣传品案
赵志强 自然人 身份证 411526****4259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0】XJ23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经查,当事人赵志强于2020年4月14日10时28分于宁国市中溪北路的城市建筑物上悬挂宣传品,内容是“尚越堂•足道”。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赵志强于2020年4月14日10时28分于宁国市中溪北路的城市建筑物上悬挂宣传品,内容是“尚越堂•足道”。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赵志强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0/04/14 2020/04/14 2021/04/14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04/17 公开 行政处罚 赵志强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上悬挂宣传品案
高瞻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2****6213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0】XJ25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经查,当事人高瞻于2020年4月14日15时08分于宁国市滨河路和山门北路交叉口占道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高瞻于2020年4月14日15时08分于宁国市滨河路和山门北路交叉口占道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高瞻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0/04/15 2020/04/15 2021/04/15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04/17 公开 行政处罚 高瞻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案
宁国市联丰大酒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UG6RM3E 葛力志 身份证 342502****6011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0】XJ26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经查,当事人宁国市联丰大酒店于2020年4月9日09时42分于宁国市凤形路和玉屏路交叉口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约20平方米)。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宁国市联丰大酒店于2020年4月9日09时42分于宁国市凤形路和玉屏路交叉口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约20平方米)。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宁国市联丰大酒店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0/04/16 2020/04/16 2021/04/16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04/17 公开 行政处罚 宁国市联丰大酒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案
朱小亮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1****7231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0】XJ27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经查,当事人朱小亮于2020年4月16日10时02分于宁国市青龙东路的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银行贷款,电话18005639626”。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朱小亮于2020年4月16日10时02分于宁国市青龙东路的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银行贷款,电话18005639626”。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朱小亮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0/04/16 2020/04/16 2021/04/16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04/17 公开 行政处罚 朱小亮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案
汪全国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8414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0】NS21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汪全国于2020年4月9日9时18分于宁国市(津河西路)双龙巷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其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汪全国于2020年4月9日9时18分于宁国市(津河西路)双龙巷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其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汪全国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0/4/13 2020/4/13 2021/4/12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04/17 公开 行政处罚 汪全国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郝平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2****6816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0】NS22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郝平于2020年4月13日10时26分于宁国市宁阳中路“和天下”对面电线杆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宁国七座商务车每日往返南京13965403521等”。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罚款 郝平于2020年4月13日10时26分于宁国市宁阳中路“和天下”对面电线杆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宁国七座商务车每日往返南京13965403521等”。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郝平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0.030000 2020/4/15 2020/4/17 2021/4/14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04/17 公开 行政处罚 郝平未经批准在城市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案
肖宏祥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2230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0】NS23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肖宏祥于2020年4月14日10时26分于宁国市南山东路“香山美墅”小区内单元门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本小区开锁换锁,公安备案,4676988”。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罚款 肖宏祥于2020年4月14日10时26分于宁国市南山东路“香山美墅”小区内单元门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本小区开锁换锁,公安备案,4676988”。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肖宏祥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0.030000 2020/4/15 2020/4/15 2021/4/14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04/17 公开 行政处罚 肖宏祥未经批准在城市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案
仇梅红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1569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0】NS25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仇梅红于2020年4月17日7时3分于宁国市山门南路中鼎公寓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其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仇梅红于2020年4月17日7时3分于宁国市山门南路中鼎公寓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其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仇梅红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0.005000 2020/4/17 2020/4/17 2021/4/16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04/17 公开 行政处罚 仇梅红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严家明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819 宁城管(砂石)行执罚决字【2020】11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020年4月8日20时许,我局执法队员接群众举报,发现当事人严家明在宁国市S215竹峰二里冲段驾驶皖P17736半挂式自卸车运输散装货物(石子)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罚款 2020年4月8日20时许,我局执法队员接群众举报,发现当事人严家明在宁国市S215竹峰二里冲段驾驶皖P17736半挂式自卸车运输散装货物(石子)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责令当事人陈加有纠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0/04/13 2020/04/13 2021/04/12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04/17 公开 行政处罚 严家明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程泽建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517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0】HL14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程泽建于2020年4月15日19时21分许于宁国市河沥溪东津农贸市场旁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脚手架)。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罚款 程泽建于2020年4月15日19时21分许于宁国市河沥溪东津农贸市场旁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脚手架)。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程泽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0/04/16 2020/04/16 2021/04/15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04/17 公开 行政处罚 程泽建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案 
宣善清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1****1536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0】HL13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宣善清于2020年4月14日20时25分于宁国市宁阳中路南小西巷内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罚款 宣善清于2020年4月14日20时25分于宁国市宁阳中路南小西巷内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宣善清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元整(¥300.00)的罚款

0.030000 2020/04/16 2020/04/17 2021/04/16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04/17 公开 行政处罚 宣善清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案
岳明珍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044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0】HL15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岳明珍于2020年4月17日08时许于宁国市河沥溪东津路嵩合巷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岳明珍于2020年4月17日08时许于宁国市河沥溪东津路嵩合巷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岳明珍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0.010000 2020/04/17 2020/04/17 2021/04/16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04/17 公开 行政处罚 岳明珍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