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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其他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 “三资” 管理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4-08 发布日期: 2020-04-08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 “三资” 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8 11:14 来源: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 “三资”

管理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 “三资”管理的通知》,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8月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 “三资”

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提高村级集体“三资”经营收益,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现就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村级集体“三资”管理主体

    根据宁国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实施办法要求,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是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或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下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村(股)民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二、完善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有关制度

(一)村帐委托代理管理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委托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记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2、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行村帐委托代理后,其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基本核算单位不变。

     3、街道三资中心按照《宁国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实施办法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村级组织开设银行存款账户的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在本街道的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规范银行存款印鉴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使用法人章,三资中心保管使用各单位财务专用章及三资中心出纳章,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取村集体资金,需三资中心和村集体同时加盖各自印鉴章后方可办理提现或转账业务

(三)健全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1、统一使用宁国市农业农村局监制的“宁国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禁止使用其他收款收据。

     2、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收据的管理和使用。收据实行分级领购、专人负责制度。街道指定专人负责收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并定期检查。使用完毕的收据存根由三资中心核查后存档保管。收据要求整本连号使用,年末对已使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据实行清理

    集体经济组织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收据。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规范支出票据,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且金额在200元及以下的支出,须由收款方出具自制的内容齐全的原始凭证,严禁使用无据支出凭证。

    4、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票据要有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管理。保管和使用过程中,不得遗失,谁遗失谁负责。

(四)严格控制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除报账员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现金和银行存款。现金和银行存款实行分别核算,建立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报账员应准确核算收入和支出,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库存,确保账款相符。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实行备用金和事前申请制度。备用金限额为5000元。因特殊情况,村级确需超备用金额度拨付资金的,必须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三资中心提出申请,经三资中心审核拨付。

    3、 三资中心要加强银行款监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准签发空白支票,村与单位之间往来款的结算,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不得使用现金。报账员领取备用金或转账支付需填写“备用金领款单”转账通知单”。

    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严禁对外出借资金。

    5、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超出集体经济承受能力举债搞建设,严禁借款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五)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入账,严禁私设小金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制度。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写明用途,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后,报账员方可付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票据必须经监委会(监事会)审核盖章后,三资中心才能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监委会(监事会)可提请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三资中心要加强原始票据的审核,对手续不全、内容不明确的票据应及时退回,对不合法、违规的票据一律拒报,实行“谁经手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按季报账制度,各项支出及时报销入账,非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的,不予报销入账

    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按照单项支出金额不同进行分类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2000元以下的开支,由财务负责人审批;(22000元以上的支出,经两委会(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后,附会议记录,财务负责人审批;(3)5万元以上支出的,必须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附会议记录,财务负责人审批 

(六)加强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制度

    1、规范村干部报酬补贴。村两委干部的基本报酬按照《关于做好村两委干部基本报酬核算工作的通知》(宁组明电〔201817号)文件执行,绩效报酬按照《宁国市农村基层党建保障工程实施方案》(宁组〔2016〕8号)文件执行,发放比例为基本报酬的20%--50%,村后备干部工资标准不超过村一般干部工资标准。

    交叉任职干部不得重复领取报酬。

    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村干部补贴。

  2、规范办公会务费支出。村级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村级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工作经费。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村级会议一般不安排用餐,确需用餐的,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和用餐标准,不得列支烟、酒费用,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报账时附会议签到单和会议通知。各级、各部门在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产生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节俭安排村级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以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和活动。各村(社区)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确定村级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经费额度以及村级会议误工补贴标准、用餐标准、临时用工补贴标准

  3、规范管理交通差旅费。村干部因公外出(村干部在本开会办事除外)所发生交通、餐饮、住宿等开支,应参照《宁国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级组织不得租用车辆。

    4、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各级部门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及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等村级公务不得开支招待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

    5、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严禁村级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事先召开村两委(董事会)研究,提交报告报街道批准后方可实施。学习考察相关费用票据、会议决议,连同街道报批手续报街道三资中心入帐。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并入账。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费用自理。

  6、限额订阅报刊。实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审核制度和限额制度,严格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规定的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标准,限额800元。凡超过限额的,街道三资中心不得报销入账,超额部分由征订当事人承担。

    7、严禁捐助赞助。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严禁村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求村级组织提供捐款、赞助、教师工资奖金等

(七)集体三资经营与管理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集体“三资”经营与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对外承包、租赁和出让,必须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投标。集体资产承包与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当使用统一文本,做到文本要素齐全,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明确。并报街道三资中心存档备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实行集体决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前,认真开展可行性研究,加强投资风险控制,确保资金保值增值。确定投资需村民(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报街道备案方可实施。凡对外投资的,必须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建立责任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得将集体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项目,不得用于购买股票和从事期货交易,不得用于购买各类理财产品等。收回、出售和转让对外投资时,必须经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应有完整的记录并归档管理。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程建设应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并实行招投标,具体实施细则参照关于印发<宁国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审批权限><宁国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及货物和服务项目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宁财2018159号)。各村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河办发〔2017〕154号)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

    工程建设应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工程完工应由施工单位提供正规的行业发票。工程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工程项目决策、资金支付等重大事项要做到随时公开。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工程的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款项结算等实行全程监督。

    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不得用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一律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八)民主理财监督制度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务的监督作用,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的职责是: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财务收支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监督集体资产流转及处置,审查收益分配方案;检查审核财务账目,监督村级财务公开和其他财务事项。

    2、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应加强日常财务事项的监督。定期开展理财活动,形成书面理财记录并归档。对因村务监督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财务连续6个月不能正常报结账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请召开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要求罢免其职务,重新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

    3、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应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监督。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村党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反映,发现村干部违规违纪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4、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应加强财务公开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实行按季公开制度,一年不得少于四次,重大事项须随时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负责每年向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本年工作;负责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按季逐笔逐项向村民公布,每次公开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

村干部离任及换届实行常规审计;对财务问题较多、群众意见强烈的村实行专门审计;对工程项目、土地征用补偿等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实行专项审计。审计工作结束后,各村应及时公布审计结果,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财务公开制度

财务公开内容包括1.村民(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的村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入和支出详细情况; 3.村委会及村民组干部报酬情况;4. 村干部任期及离任审计情况;5.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收支情况;6.村集体经济债权债务情况;7.村经济合作社的收益和股份分红情况;8. 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发放情况;9.土地征用征收补偿及资金分配情况;10.优抚、低保、救灾救济、移民补偿、大病救助等款物发放情况;11.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支持美好乡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

村级财务公开必须在固定公开栏公示,同时可利用村两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党员干部大会和村民(股东)代表大会等形式公开。

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重大事项随时公开。

村民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董事会)询问,村民委员会(董事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答或重新公布。

村委会(董事会)应对财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十一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3、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4、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5、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扰、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6、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