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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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003-00028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禁止乱倒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装潢)垃圾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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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禁止乱倒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装潢)垃圾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3-16
关于禁止乱倒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装潢)垃圾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3-16 16:25 来源: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近期我局将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装潢)垃圾乱点排查专项整治活动。就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装潢)垃圾通告如下:

一、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置生活垃圾和建筑(装潢)垃圾,严禁随意私自倾倒、堆放或抛撒,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和方式投放,严禁乱扔乱倒;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做好密封包扎,杜绝沿途丢弃、撒漏等现象发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建筑(装潢)垃圾(含废弃床垫、沙发等废弃物),必须雇请具有资质的建筑(装潢)垃圾运输单位及时清运至我市建筑(装潢)垃圾分选点,严禁随意丢弃、倾倒。其中,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废弃物,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处置。

四、具备建筑垃圾处置资质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严禁沿途丢弃、撒漏、随意倾倒。

五、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妨碍公务执法、暴力抗法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市民对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装潢)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1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