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港口湾水库、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东、中、西津河实施禁渔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市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决定在我市港口湾水库、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东津河、中津河、西津河全段及其支流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渔区域
港口湾水库水域;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东津河、中津河、西津河全段(其中,西津河禁渔河段上起港口湾水库大坝,下至水阳江汇合处)。
二、禁渔期限
港口湾水库:2月1日—5月20日;
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1月1日—12月31日;
东津河、中津河、西津河:2月1日—7月31日。
三、禁渔规定
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严禁违规游钓,严禁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禁渔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大禁渔政策和知识宣传力度,使禁渔制度家喻户晓,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禁渔工作的良好氛围,增强广大市民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平衡的意识,提高守法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全面履行属地管理职能。各地要结合“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行属地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属地综合执法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多方式的群众性护渔组织,加强对辖区内非法捕捞行为的巡查和监管,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
(三)严厉打击渔业违法行为。农业部门要加大非法捕捞的打击力度,加强协同配合,强化禁渔期间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将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纳入治安巡查范围。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水产品交易管理,严禁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进入交易市场。对在禁渔区内和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进行捕捞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
编辑 | 谢红军 校对 | 向勇
来源 | 宁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