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丨
问答知识库
丨
无障碍浏览
丨
繁體
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
政策法规
>
其他文件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002-0006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通告
文号:
宁政〔2020〕5号
生成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2-25
有效性:
有效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25 16:23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文本下载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通告》(宁政〔2017〕74号)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予以调整。现将调整后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公告如下: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
城关二水厂、方塘水厂、港口湾水库、港口月亮湾水厂、港口镇水厂、胡乐水厂、甲路塔上水库水源地、梅林水厂、南极水厂、宁墩水厂、万家水厂、霞西水厂、仙霞水厂、云梯水厂、中溪水厂共15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二级保护区。
二、省级板桥自然保护区
省级板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
三、省级青龙湾风景名胜区
省级青龙湾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为青龙湾主湖面区域。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城区(包括西津街道、南山街道、河沥溪街道、汪溪街道、竹峰街道、港口镇、国家级及省级工业园区)规划区,集镇(包括方塘乡、胡乐镇、甲路镇、梅林镇、南极乡、宁墩镇、青龙乡、霞西镇、仙霞镇、云梯畲族乡、中溪镇)规划区。
上述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特此通告。
附件:宁国市畜禽禁养区分布图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关联文件:
【宁国发布】《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