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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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00R/202002-00014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宁国市财政局(宁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财政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 (2019年修订本)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2-11 发布日期: 2020-02-11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00R/202002-00014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宁国市财政局(宁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财政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 (2019年修订本)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2-11
发布日期: 2020-02-11
财政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 (2019年修订本)
发布时间:2020-02-11 10:52 来源:宁国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事项类型 备注
1 本级预算决算信息公开 《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预算科 主动服务类
2 本级政府性债务公开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按照财政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债务有关信息。 债务办 主动服务类
3 县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公布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688号)规定: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分部门编制。省直各部门分别编制本部门(含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系统含各级派出或分支机构)指导性目录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对口业务处室会同预算处、综合处对部门报送的指导性目录建议进行审核后,会同部门联合发文确定部门指导性目录。按《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省直各部门于文件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本部门指导性目录,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负责在安徽省财政厅官方网站公布有关部门指导性目录。 采购科 主动服务类
4 财政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受理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和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监督(会计)科 依申请类
5 当年民生工程项目目录公布 1.《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十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民生工程协调中心 主动服务类
2.《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民生工程信息全程网上公示制度的通知》(民生办〔2014〕16号):公示内容包括年度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牵头责任单位、项目实施方案、配套政策等。
6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9〕26号)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市、县(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监督(会计)科 依申请类
7 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六)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国资科 主动服务类
8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七)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国资科 主动服务类
9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体情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八)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国资科 主动服务类
10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公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八)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国资科 主动服务类
11 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服务     1.局“三定”方案规定:“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2.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集中活动实施方案常态化开展。 企业上市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类
12 直接融资业务培训    1.局“三定”方案规定:推进全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和重组、兼并、再融资工作。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意见》(皖政〔2015〕90号): 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报道。3.根据安徽省领导干部年度培训计划或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年度工作安排常态化开展。         企业上市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类
13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开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第(十六)条:深入推进地方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 金融科 主动服务类
14 小额贷款公司培训     1.《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专门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日常工作。 金融科 主动服务类
15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37号)第8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分层分类对全省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开展培训。(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信用担保集团等配合)。2.根据工作需要,日常常态化开展。 企业上市服务中心、金融科 主动服务类
16 金融知识宣传培训服务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17号)第30条:加强宣传培训。编写金融知识通俗读本,定期组织开展金融政策集中宣讲和“送金融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加强金融知识和政策培训。 2.局“三定”方案规定:“金融稳定处负责金融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企业上市服务中心、金融科 主动服务类
17 “税融通”担保服务 1.《关于印发实施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金〔2015〕66号)第七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出台“税融通”实施细则,落实风险补偿资金,及时掌握业务开展动态,定期通报业务开展情况,确保“税融通”业务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企业上市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类
18 “政银担”担保服务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7号)第4条:创新政银担合作模式。深入推进“4321”政银担合作试点,积极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与体系对接,建立上下贯通的政银担合作体系。 企业上市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