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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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394647658C/202002-00163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关于开展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的通知 文号: 宁新冠防办〔2020〕52 号
生成日期: 2020-02-07 发布日期: 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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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关于开展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的通知
文号: 宁新冠防办〔2020〕52 号
生成日期: 2020-02-07
发布日期: 2020-02-07
关于开展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7 08:53 来源: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
  为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切实加强对来(返)宁人员、与病例及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宣城市应急指挥部1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开展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的确定
  (一)本市确认的密切接触者;
  (二)根据外地各类协查、通报确认的密切接触者;
  (三)在宁国无住处的市外来(返)宁人员;
  (四)宁国以外来宁企业从业人员。
  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设置
  (一)市级层面负责新增的需要集中隔离的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点设置;
  (二)各乡镇、街道负责各自辖区内需要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住处市外来(返)宁人员集中医学观察点设置;
  (三)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需要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市外来宁企业从业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设置。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设置可采取租用或征用的方式进行。需要采取征用方式时,征用单位要向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履行相关征用程序,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设置。
  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限的确定
  (一)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14 天;观察期满无异常情况的,及时解除医学观察。
  (二)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医学观察。确诊病例和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若检测阴性,仍需持续至观察期满。
  (三)宁国以外来(返)宁人员在宁国无住处的、宁国以外来宁企业从业人员,集中观察期自来宁时间计算,观察期限为14天。
  四、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措施
  (一)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每天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并做好记录。
  (二)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负责辖区内集中隔离的无住处市外来(返)宁人员的医学观察。
  (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应该独立居住,避免与他人接触,观察期间除外出就医外一律不得外出。
  (四)医学观察期间,密切接触者出现不适症状的,要立即通过专用转运车辆送市人民医院发热门诊诊治。
  (五)做好医学观察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设置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乡镇、街道和经开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和专门队伍负责观察点的管理工作,确保运转有序,对拒不执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要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二)加强生活保障。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应该提供生活用品、相对独立的生活设施,做好观察对象的心理疏导,落实人员后勤和就医等方面保障。
  (三)加强个人防护。实施医学观察的每名工作人员都应按有关规范做好个人防护工作,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四)加强值班值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所有观察对象在管控区域内,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宁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附件:

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

××单位: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我市已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征用对象、征用用途、征用时间、征用地点、征用期限等),依法实施应急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