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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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79T/202001-00002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宁国市统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统计局公共服务清单调整情况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1-07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79T/202001-00002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宁国市统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统计局公共服务清单调整情况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1-07
统计局公共服务清单调整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2020-01-07 09:54 来源:宁国市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按照市级公共服务清单动态调整工作要求,现将我单位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拟定稿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月12日前与我单位联系。
  联系电话:0563-4036737 ;通讯地址:宁国市人民政府三楼;电子邮箱:ngtjbgs@163.com 

附件: 1、统计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拟定稿)
                                  

宁国市统计局

2020年1月7日




统计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拟定稿)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1 提供统计资料服务 1.《统计法》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2.《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
综合信息科 政务服务事项
2 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1.《统计法》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
综合信息科 政务服务事项
3 统计数据发布 1.《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二十四条: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3.《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根据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十一条:下列统计资料由省统计局核定,并负责公布:全省性的基本的或综合性的统计资料;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统计资料。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其所属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4.宁国市统计局“三定”规定(宁政办〔2015〕95号)二、主要职责(四)负责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发布年度统计公报,编印发行全市统计年鉴,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综合信息科
4 举办“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 1.《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开展第六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的通知》(国统办综合字〔2015〕56号):自2010年第一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成功举办以来,在各级统计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统计开放日”已成为宣传统计、传播统计的重要品牌,对提升统计权威、赢得社会支持、树立统计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打造阳光统计,国家统计局决定于2015年9月23日举办第六届“中国统计开放日”。
2.《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七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的通知》(国统办综合字〔2016〕58号):国家统计局决定,于2016年9月20日举办第七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
3.2010年6月3日,第64届联合国大会第90次会议第64/267号决议决定将2010年10月20日定为“世界统计日”。“决议”确定,“世界统计日”总主题是:“庆祝官方统计的众多成就”,以及服务、诚信和专业精神等核心价值。为庆祝世界统计日,宣传公开透明的中国统计,中国国家统计局确定了中国国家主题和一系列配套活动,将每年的9月20日定为“中国统计开放日”,总主题为“统计和您在一起”,强调中国官方统计为各类用户服务。
 
办公室
5 开展“12·8”统计法颁布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国统办政法函〔2016〕333号):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充分利用统计法律法规颁布日、修订日等重要时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每年12月上旬,结合“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日,集中开展以统计法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办公室、执法监督大队
6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三条: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第五条:省级统计机构在其门户网站建立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统一链接到中国统计信息网。省、市、县级统计机构按照《统计法》规定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办公室
7 统计调查项目信息公开 1.《统计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①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②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③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④调查项目的有效期。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综合信息科
8 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业务指导 1.《统计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2.《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11〕95号):(五)分级分专业组织业务培训。企业一套表业务培训采取分级分专业培训的方式进行。对调查单位的培训,可采取统一组织、分专业讲解方式进行。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67号):(四)保证数据质量。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加大工作协调和业务培训力度。
工业能源科、投资统计科、普查中心、调查中心
9 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维护 1.《统计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2.《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11〕95号):(五)分级分专业组织业务培训。企业一套表业务培训采取分级分专业培训的方式进行。各级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编写培训手册,并对下级统计机构进行统一培训;各专业统计和名录库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相关业务进行培训。对调查单位的培训,可采取统一组织、分专业讲解方式进行。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67号):(四)保证数据质量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加大工作协调和业务培训力度。
4.市统计局为企业提供“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远程修复、电话咨询、上门维护等服务。
工业能源科、投资统计科、普查中心、调查中心
10 普查主要数据发布 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六章第三十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
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四章第三十条: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人口普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以公报形式公布。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综合信息科
11 《宁国统计年鉴》发布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综合信息科
12 统计科研项目经费资助、补助发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3.《安徽省统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皖统办〔2015〕31号)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八条:项目资助和补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支付,启动经费自下达立项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资助或补助经费的1/3,其余预留经费待项目验收结项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经费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办公室
13 统计从业人员专业培训  1.《统计法》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参加统计执法培训,并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证。
3.《国家统计局人才发展规划(2011年-2020年)》(国统字〔2011〕18号):依托高等院校的优秀师资和科研资源,积极开展对重点领域人才的开发培养工作。力争与开设统计专业的著名高等院校合作,定向培养统计制度方法、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分析等专门人才;组织重点领域业务骨干到知名院校的统计学院(系)进行理论学习。制定重点领域人才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在全系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选拔重点领域业务骨干集中学习研讨。
4.《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55号 )第三条:关于统计从业人员今后的教育培训。今后对统计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将主要采取与具体统计调查项目紧密结合,对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填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的方式。二是国家统计局将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关于组织开展统计从业人员岗位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工业能源科、投资统计科、农村经济统计科、普查中心、调查中心
14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1.《统计法》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55号 )第三条:关于统计从业人员今后的教育培训。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对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相关要求,提高从事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人员统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障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切实加强“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这一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今后对统计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将主要采取与具体统计调查项目紧密结合,对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填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的方式。二是国家统计局将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关于组织开展统计从业人员岗位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5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办公室
15 企业入规申报指导服务 《安徽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皖统办函〔2016〕62号):各级统计机构要紧密围绕一套表调查单位的认定标准、审核要求、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管理系统实操技巧等工作内容,分级、分专业有系统地加强业务培训,使各级名录库和专业统计人员熟练掌握审核工作要求及程序操作技能,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确保审核工作质量。要逐步建立各级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人员的备案管理制度,新入岗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后方可承担调查单位审核工作任务。 工业能源科、投资统计科、普查中心、调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