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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908-00026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征求《宁国市城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8-02 发布日期: 2019-08-02
关于征求《宁国市城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8-02 00:00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国市城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9月1日前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国市公安局二楼治安管理大队办公室收,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单位提出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二、通过以下电子邮箱反馈:295008503@qq.com 联系方式:4022789-3524。

  三、通过留言板块在线反馈意见。

  附件:《宁国市城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国市公安局

2019年8月1日

宁国市城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黑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的各类烟花、鞭炮、礼花弹等产品。

  第三条 以下区域为禁放区:北自三津大桥沿燕山路、东城大道、长虹路、外环东路至宁城南路、皖赣铁路;西至千秋路、双龙路、港口路、旗山路沿西津河至三津大桥。(具体区域以市政府公告的示意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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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市政府可以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禁放区内全年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禁放区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烟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六条 禁放区域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幼儿园、学校、文化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六)山林、草原、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建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机制。

乡镇、街道办事处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燃放烟花爆竹残留物等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宾馆、酒店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和做好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

生态环境、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摸底排查、信息上报、引导劝阻、发现举报和配合执法等工作。

第九条 在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禁止批发、零售、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条 在禁放区以外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或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等营业性服务单位,对责任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进行劝阻。不劝阻或劝阻无效不举报的,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禁放区内违规经营烟花爆竹的,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四条 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