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科技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科技局> 政策法规>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141/202001-0002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科技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宁国市地震应急预案 文号: 宁政办秘〔2015〕239号
生成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1-16
有效性: 有效
宁国市地震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1-16 17:05 来源:宁国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此件公开发布)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宣城市地震应急预案》,国家、安徽省、宣城市和宁国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的地震灾害和市外发生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是应对省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组织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科技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科技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人武部、市公安局、武警宁国市消防大队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经信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旅委、市卫计委、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粮食局、市人防办、市应急办、市外侨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金融办、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广播电视台、宁国火车站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可对市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1.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应急办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

2.1.3  市指挥部工作组  

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视情成立综合组(市指挥部办公室并入综合组)、抢险救援组、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组、通信保障组、建筑物安全鉴定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灾害损失评估组、社会治安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宣传报道组等13个工作组。根据需要,市指挥部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

2.1.4  市指挥部专家组

市指挥部下设专家组,为地震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技术咨询和建议。市指挥部专家组由市科技局负责组建和联系。

2.2  现场指挥部

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视情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科技局、宁国市人武部、市民政局、武警宁国市消防大队以及灾区乡镇(街道)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副指挥长进行调整,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损失评估、灾民安置、通讯保障、社会治安、医疗防疫、宣传报道等方面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全市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M≥6.0),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5.0≤M < 6.0),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4.0 ≤M < 5.0),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3.5 ≤M<4.0),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市指挥部启动级响应,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市指挥部启动级响应,由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市级指挥部启动级响应,由宣城市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省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宁国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并视受灾情况,请求上级进行支援,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1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

响应级别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

市抗震救灾指挥

一般地震灾害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

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监测预报

市科技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地震局地震预报意见,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制订专项抗震救灾应对工作方案,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市科技局快速与省地震局联系,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15分钟内报市委、市人民政府,通报有关单位和震区乡镇(街道),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我市境内发生2.5级以上地震;

2)毗邻市发生4.0级以上地震。

4.3  灾情报告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受灾人口、人员伤亡、转移安置和重要基础设施损毁等情况。

地震灾害发生后,及时汇总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在1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在2小时内上报上级人民政府、指挥部。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将核实的初步灾情立即报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并及时续报;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迅速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接报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后,立即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政府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迅速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通报市有关部门。

应急响应

当市内发生一般地震以上地震灾害后,市科技局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初判指标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将震情信息上报上级人民政府,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5.1  I级、级、级响应

立即向省、宣城市报告震情、灾情,启动市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在国务院、省、宣城市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5.2  Ⅳ级响应

5.2.1  组织领导

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对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鉴定、抢修,保护重要目标。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2.2  指挥协调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成立并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派遣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公安消防、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宁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

3)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交通、水利、市政、通信、广播电视、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5)指挥灾区乡镇(街道)开展救援行动,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加强对金融机构保护,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8)组织社会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9)统一发布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10)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按程序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

11)向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和宣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认真落实宣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工作。

12)其他重要事项。

5.2.3  应急处置

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高效有序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宣城市指挥部。

1)搜救人员。市人武部、市公安局、武警宁国市消防大队、市安监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组织驻宁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公安消防、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搜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市卫计委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

3)安置受灾群众。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居住等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市经信委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企业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市教体局指导受灾地区适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4)抢修基础设施。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宁国火车站等有关部门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市住建委、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广播电视台、市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组织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市科技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及时研判灾区震情形势。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市环保局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市水务局、市国土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市住建委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损毁的建筑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构)筑物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7)维护社会治安。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武警宁国市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戒毒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优先保障抗震救灾车辆通行。

8)开展社会动员。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及时开通应急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视情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9)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委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市科技局配合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并会同民政、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具体工作。

5.3   信息发布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在30分钟内发布震情,4小时内发布初步灾情、震情趋势判断意见以及抗震救灾情况,适时开展后续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4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一般地震以上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对工作,向市指挥部提交地震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市指挥部汇总后上报上级指挥部和人民政府。

6  恢复重建

6.1  调查评估

市人民政府要会同宣城市民政、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形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宣城市人民政府。

6.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需要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震局等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编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相关工作。

6.3  恢复重建实施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实施给予指导。

7  应急保障

7.1 急队伍保障

市科技局、宁国市人武部、武警宁国市消防大队、市卫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加强地震救援等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建设,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企业、社会组织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基层和群众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见表2

2  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

调用梯队

应急队伍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搜救

队伍

市、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当地驻军、民兵预备役,地震志愿者队伍

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救援队伍,省内非灾区市、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周边市、县地震志愿者队伍

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华东片和邻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市、县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省内工程抢险专业队伍、武警水电部队

邻省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次生灾害应急救援队伍

公安消防部队

各行业应急救援队伍

邻省特种应急救援队伍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医疗卫生机构、灾区紧急医学救援队伍

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分队,各级医疗机构、紧急医学救援队,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所属医疗机构,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邻省和军队医疗队,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现场地震应急队伍

市、县地震部门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

省地震局、华东协作区及邻省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周边市、县地震部门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

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

应急通信专业队

市人防通信专业队伍,电信、移动、联通宁国分公司

省人防通信专业队伍,电信、移动、联通省公司

邻省和军队通信专业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协调相关建筑结构安全方面的专家队伍

专家组有关专家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对达到市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等应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7.3  基础设施保障

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电视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4  指挥平台保障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做到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时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信息(含音视频)畅通、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5  避难场所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公园、绿地、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并储备必要的物资。

学校、医院、养老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体、广播电视、《今日宁国》、科技、共青团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教育、科技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地震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有感地震应急

3.5级以下有感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要立即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迅速收集并向上级报告震情、社情,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准备,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其中,3.0-3.4级有感地震发生后,市科技局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紧急会商,提出震后趋势判断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8.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当我市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科技局和市委宣传部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澄清事实,平息谣传。对制造、传播地震谣言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8.3  市外地震应急

当毗邻地区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并对我市造成人员伤亡或建(构)筑物破坏时,市科技局根据震情、灾情和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当省内其他市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时,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或灾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对地震灾区的支援工作。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市科技局备案。各乡镇(街道)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科技局备案。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市科技局备案。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水库、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市科技局备案。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1824日印发的《宁国市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稿)》(宁政办秘〔2011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