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科技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科技局> 政策法规>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141/201903-0000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科技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宁国市2018年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政策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3-25 发布日期: 2019-03-25
有效性: 有效
宁国市2018年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9-03-25 08:52 来源:宁国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省、宣城市相关创新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创新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此件公开发布)

一、扶持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企业法人。

二、扶持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用于研发(具体补助标准,以省科技厅下发通知为准)。 

(二)鼓励企业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2. 对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牵头单位,给予到位资金10%的配套支持(上级文件要求给予1:1配套支持的项目除外);对当年列入且不享受资金支持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3万元;

3. 对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按项目研发投入额不超过20%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以省科技厅下发通知为准)。

4. 设立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中小学生发明创造奖5000元。(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对获得宣城市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给予奖励金额1:1的配套奖励。

(三)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5. 设立创新投资基金2000万元,专项投资在我市落户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6. 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我市创新创业,根据对团队及其项目的综合评定情况,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和1000万元支持。具体扶持办法参照《宁国市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试行)》(宁政规〔20167号)执行。

7. 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进入省赛区决赛的,给予2万元奖励,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8. 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项目开发的,按实际支付技术开发经费的20%给予补助(需提供合作协议原件、发票原件及汇款凭证原件),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

9. 对我市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市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的比例给予经费补助(技术合同需在科技局登记备案,同时提交购买合同原件、发票原件及汇款凭证),单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10.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11. 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12. 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的,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13. 引导支持社会力量、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科创平台等各类创业孵化机构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具体扶持办法参照《宁国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政规〔20168号)执行。

14.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通过省级备案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5. 对获国家和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或被国家、省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 组织开展乡村振兴科技支撑工程,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科技专家大院认定工作,对新认定的本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组织实施市本级农业科技项目,对新立项的市本级农业科技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组织实施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对在我市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并按相关规定新认定为科技特派员的,按照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组织实施单位一次性奖励,组织实施单位可以给予科技特派员适当的奖励。

(八)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

17. 对我市企业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九)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使用

18. 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可分别享受出租(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收入(支出)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9.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对在国家、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对在国家、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20. 对我市企业在市域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来我市设立技术转移分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等形式的协同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的,纳入我市一事一议奖补范围,给予必要的场地、设备购置等优惠政策。 

(十一)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21. 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引导企业提升专利创造、保护、运用能力(具体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十二)推进科普示范创建工作

22. 对荣获国家、省、宣城市、宁国市级科普示范单位荣誉的,分别给予2元、1元、5千元、3千元奖励。

三、附则

1. 本奖扶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宣城市政策内容相同的,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扶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2. 本奖扶政策所有奖补资金均与企业税收贡献挂钩,同一企业享受的奖补总额原则上不得超出企业当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奖补资金超过其当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可延续2年分期予以兑现。农业科技型企业及科技服务机构可不受限制。

3. 以上奖扶资金须经市科技局审核并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兑现,由受益财政承担。

4. 本奖扶政策自201811日起实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