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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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002-00025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2019年本)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2-09 发布日期: 20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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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2019年本)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2-09
发布日期: 2020-02-09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2019年本)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09 11:36 来源: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我单位中介服务事项(2019年本)已按程序公示并经市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本)

2020年2月9日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本)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主体  审批部门 处理意见及理由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出具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技术和安全证明  1.《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定,并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二)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附属设置的亮化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以及公众工作和生活;(三)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建筑物楼体、楼顶不得擅自设置标牌、标识和标志;(四)保持户外广告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2.《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住建部公告第697号)6.1: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安全检测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部门)进行。8.1.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8.3.1: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必须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部门)进行。  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或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必须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部门)进行。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6.1: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8.1.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8.3.1: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必须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部门)进行。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城市管理科 保留
2 违法建筑造价评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或未按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具备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工程造价企业咨询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49号令)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执法大队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