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005-0006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5-29 18:46
发布文号 关键词 行政处罚公示
信息来源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导航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信息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0年5月第四周行政处罚公示 内容概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0年5月第四周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陈百栋 自然人 身份证 340221****4653 宁城管(砂石)行执罚决字【2020】18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当事人陈百栋于 2020年5月25日18时56分许,在宁国市X049(港口路)李家冲附近驾驶皖C7P932前四后八自卸车运输散装货物(砂砾石)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罚款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陈百栋纠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0/05/27 2020/05/27 2021/05/26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05/27 公开 行政处罚 陈百栋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邓军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217 宁城管(三车)行执罚决字【2020】NS47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邓军于2020年5月24日8时51分于宁国市宁城北路敬亭第一楼前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其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邓军于2020年5月24日8时51分于宁国市宁城北路敬亭第一楼前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其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邓军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0.005000 2020/5/26 2020/5/26 2021/5/25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5/29 公开 行政处罚 邓军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李小曼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1****3827 宁城管(三车)行执罚决字【2020】NS49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李小曼于2020年5月23日18时11分于宁国市山门南路蓝山春晓小区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其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李小曼于2020年5月23日18时11分于宁国市山门南路蓝山春晓小区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其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李小曼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0.005000 2020/5/26 2020/5/26 2021/5/25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5/29 公开 行政处罚 李小曼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刘尽枝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3128 宁城管(三车)行执罚决字【2020】NS50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刘尽枝于2020年5月26日10时44分于宁国市宁墩路华贝佳苑小区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其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刘尽枝于2020年5月26日10时44分于宁国市宁墩路华贝佳苑小区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其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刘尽枝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0.005000 2020/5/27 2020/5/27 2021/5/26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5/29 公开 行政处罚 刘尽枝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黄祖军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30****1810 宁城管(三车)行执罚决字【2020】NS48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黄祖军于2020年5月21日15时57分于宁国市南山东路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装潢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罚款 黄祖军于2020年5月21日15时57分于宁国市南山东路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装潢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黄祖军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0.030000 2020/5/26 2020/5/27 2021/5/25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5/29 公开 行政处罚 黄祖军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案
宁国市志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MA2R91A19T 张志虎 身份证 342524****0315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0】NS41号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宁国市志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8时35分于宁国市宁城南路快速通道铁路桥附近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挖掘面积为10.49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罚款 宁国市志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8时35分于宁国市宁城南路快速通道铁路桥附近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挖掘面积为10.49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宁国市志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仟贰佰肆拾玖元整(¥5249.00)的罚款 0.524900 2020/5/28 2020/5/28 2021/5/27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5/29 公开 行政处罚 宁国市志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案 
孙先有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059 宁城管(三车)行执罚决字【2020】NS51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孙先有于2020年5月28日7时27分于宁国市宁墩路宁馨花园对面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其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孙先有于2020年5月28日7时27分于宁国市宁墩路宁馨花园对面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其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孙先有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0.010000 2020/5/28 2020/5/28 2021/5/27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5/29 公开 行政处罚 孙先有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李玲桃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2****2029 宁城管(三车)行执罚决字【2020】NS52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李玲桃于2020年5月28日11时10分于宁国市宁川东路与东风路交叉口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其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李玲桃于2020年5月28日11时10分于宁国市宁川东路与东风路交叉口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其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李玲桃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0.005000 2020/5/29 2020/5/29 2021/5/28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5/29 公开 行政处罚 李玲桃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吕小军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019 宁城管(三车)行执罚决字【2020】NS53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吕小军于2020年5月28日18时5分于宁国市宁墩路飞达御府对面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其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吕小军于2020年5月28日18时5分于宁国市宁墩路飞达御府对面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其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吕小军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0.010000 2020/5/29 2020/5/29 2021/5/28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5/29 公开 行政处罚 吕小军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金祖峰 自然人 身份证 342201****2411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0】HL25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金祖峰于2020年5月27日15时09分许于宁国市河沥溪东津路徽商银行门前使用脚手架施工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罚款 金祖峰于2020年5月27日15时09分许于宁国市河沥溪东津路徽商银行门前使用脚手架施工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金祖峰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0/05/19 2020/05/19 2021/05/18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05/22 公开 行政处罚 王丹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张秀红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023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0】HL26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张秀红于2020年5月26日09时许于宁国市河沥溪嵩合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张秀红于2020年5月26日09时许于宁国市河沥溪嵩合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张秀红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0/05/28 2020/05/28 2021/05/27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05/29 公开 行政处罚 张秀红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张兴和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517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0】HL27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张兴和于2020年5月26日18时许于宁国市河沥溪河沥溪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张兴和于2020年5月26日18时许于宁国市河沥溪河沥溪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张兴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0.005000 2020/05/29 2020/05/29 2021/05/28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05/29 公开 行政处罚 张兴和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许荣琴 自然人 身份证 130634****2326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0】HL28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许荣琴于2020年5月27日14时58分许于宁国市河沥溪百合家园D区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脚手架)。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罚款 许荣琴于2020年5月27日14时58分许于宁国市河沥溪百合家园D区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脚手架)。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许荣琴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0/05/29 2020/05/29 2021/05/28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05/29 公开 行政处罚 许荣琴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案 
梁俊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701x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0】XJ41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  经查,当事人梁俊于2020年5月20日18时30分于宁国市宁国大道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梁俊于2020年5月20日18时30分于宁国市宁国大道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梁俊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0.005000 2020/05/22 2020/05/22 2020/05/22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05/22 公开 行政处罚 梁俊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黄明清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713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0】XJ42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  经查,当事人黄明清于2020年5月20日18时30分于宁国市中溪北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经查,当事人黄明清于2020年5月20日18时30分于宁国市中溪北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黄明清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0.005000 2020/05/27 2020/05/27 2020/05/27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05/27 公开 行政处罚 黄明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