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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行村医“县招乡管村用”政策

发布时间:2020-08-03 09:51 信息来源:宁国传媒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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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有效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我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实行村医“县招乡管村用”政策,织牢村级卫生健康服务网底,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零距离”、“全天候”服务。
  积极完善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对村卫生实行“院办院管”,在规划建设、人员准入、业务管理、药械购销、绩效考核等方面实行一体化管理。在乡镇卫生院设立乡村医生工作岗位,对村医实行“县招乡管村用”,所需人员由卫生健康部门统一招聘后,由乡镇卫生院将村医统一派驻到村卫生室,承担村医工作职责,现有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实行聘用管理。对无合格村医的村,由医共体牵头医院或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务人员,确保村村都有合格的村医。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村卫生室连续执业3年以上、取得执业医师(助理)资格的乡村医生,可由卫生健康部门在空岗内根据岗位需要经考核后直接录用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建立稳定的村医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经“两卡制”绩效考核后据实拨付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收取一般诊疗费;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药品零差率补助;对于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乡村医生,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收取签约服务费;对于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医疗责任保险、网络使用、药品配送、水电等费用方面,市财政按每年1200个农业人口4000元标准经考核后进行补助。在乡镇卫生院设立乡村医生工作岗位补贴,补助标准由市财政根据乡村医生收入水平核算,确保乡村医生收入水平不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乡村医生岗位补贴在编制乡镇卫生院年度预算时安排。为村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完善在岗村医养老保险保障机制,在岗村医养老保险继续比照村干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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