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2356562392/202504-00003 | 组配分类: | 舆情回应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
名称: | 【主动回应】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前提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4-15 | 发布日期: | 2025-04-15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舆情回应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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