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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04-0011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宝新材料)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5 发布日期: 2024-04-15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宝新材料)

发布时间:2024-04-15 15:27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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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浙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W0RYW1Y ,法定代表人徐雷杰,地址宁国市汪溪办事处殷白工业集中区。

我局于2024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15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执法人员对安徽浙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停产检修,1号车间西北侧堆放有粉状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措施,无控制、减少粉尘排放措施,涉嫌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葛锐、陈冲为安徽浙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徐雷杰为该公司法人代表,安徽浙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2024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证明安徽浙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停产检修,1号车间西北侧堆放有粉状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措施,无控制、减少粉尘排放措施;

3、《安徽浙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磷石膏综合处理再生利用项目》环评复印件内容(部分)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建材企业;

420241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浙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5日生产情况及物料堆放情况;

52024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安徽浙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停产检修,1号车间西北侧堆放的粉状物料已采取覆盖措施;

620243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安徽浙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5日生产情况及物料堆放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1号车间西北侧堆放有粉状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措施,无控制、减少粉尘排放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3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罚告〔202410)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对你公司环境违法罚款金额进行裁量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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