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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04-0011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里仁食品)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22 发布日期: 2024-04-22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里仁食品)

发布时间:2024-04-22 16:15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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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山里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445887Y,法定代表人韦伟,地址宣城市宁国市经济开发区河沥园区外环东路99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1日13时37分,你单位发生污水管网污水溢出事件,你单位未发现并及时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致使溢出污水流入雨水管网进入外环境,2024年1月12日17时许你单位虽采取筑坝、撒活性炭等应急补救措施,但污水已通过小溪口无名小河进入东津河,无名小河内水体发黑,色度指标呈倍数变化,对下游水体造成严重影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韦伟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靖、王茂生、喻庆舟为你单位员工;
   2.你单位环评(部分)及批复复印件1份,验收报告(部分)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单位有相关环保手续;
   3.2024年1月12日、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山核桃仁加工工序已停产,厂区西侧草坪处有污水溢流至雨水管网痕迹;
   4.2024年1月17日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污水溢出发生于2024年1月11日13时37分,你单位未及时发现,未对溢出污水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
   5.2024年1月12日作出的现场勘察平面图、2024年1月20日调取的你单位雨污管网图,证明溢出的污水通过雨水管网进入小溪口无名小河最终进入东津河;
   6.2024年1月12日、13日制作的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8份,证明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小溪口无名小河及你单位厂区西侧雨水窨井进行采样;
   7.2024年1月29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024宁环监字005号)、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的宁国市浚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1月2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024JCJCWTS0112-4),证明你单位溢出污水对下游水体造成严重影响;
   8.2024年1月12日、13日制作的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你单位出具的申请、发票、探管报告资料各1份,2024年1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2月21日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事件发生后,你单位采取了应急补救及整改措施;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监测采样证复印件2份,样品送检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办案资格,采样程序合法。
   你单位未及时发现污水管网污水溢出并采取应急措施,致使溢出污水流入雨水管网对下游水体造成严重影响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环(宁)罚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表14通用裁量表,对你单位罚款金额进行计算,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捌佰元整(¥248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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