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30007167P/202401-00023 | 组配分类: |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国经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02 | 发布日期: | 2024-01-02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宁国经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玉家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在西北外环二期项目(港口段)修建杆线迁移工程和西北外环二期项目(港口段)电力电缆线路入地改造工程涉嫌规避招标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将兴港路电力电缆改造工程拆分为西北外环二期项目(港口段)修建杆线迁移工程和西北外环二期项目(港口段)电力电缆线路入地改造工程,并交由集团控股子公司宁国市永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实施。
主要证据:项目合同文件、宁国建设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办公会纪要、兴港路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函、授权委托人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以两个项目合同金额总额伍佰玖拾陆万捌仟零玖拾陆元肆角肆分(¥5968096.44元)千分之八的罚款,合计人民币肆万柒仟柒佰肆拾肆元柒角柒分(¥47744.77元)。
上述罚款在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下列账户:
收款单位:宁国市政府非税收入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国市支行(10104)
账号:***********
用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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