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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474T/202403-00054 组配分类: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发布机构: 万家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4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4 09:40 来源:万家乡人民政府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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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劳动者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还需提供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还需提供《安徽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失地失林人员还需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和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的证明材料;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

(二)初审。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及时核实申请资料,完成初步审核(包括上门走访、电话核实)。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申请情况在辖区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初步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平台进行线上申请,初审结果及申请材料提交到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审核。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四)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情况进行最终审批,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标识。

三、监督管理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采用实名制管理,实行年审制度。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年审内容包括:

1.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变化情况;

2.享受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情况;

3.有无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

(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日期和原因,并及时变更其就业状态。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故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其他:户籍迁出本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符合123项情形的,不影响其正在享受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账,实行分类管理。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定期走访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了解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状况,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四)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群众监督。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撤销认定;经办人员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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