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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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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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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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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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规划)行执罚决字【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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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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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王玉荣于2007年,在宁国市西津办事处潘村村长塘安置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处房屋,砖混结构,审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建设层数二层半;实际建设面积约396平方米,建筑层数三层。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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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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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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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王玉荣于2007年,在宁国市西津办事处潘村村长塘安置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处房屋,砖混结构,审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建设层数二层半;实际建设面积约396平方米,建筑层数三层。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处罚,责令当事人王玉荣处以人民币肆万叁仟零壹拾元整(¥430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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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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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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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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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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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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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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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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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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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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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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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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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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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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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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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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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荣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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