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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124U/202102-00033 组配分类: 相关规章制度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宁国市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2-07 发布日期: 2021-02-07

宁国市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07 10:10 来源:宁国市民政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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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和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养护能力建设,形成住有所居、失能有助的养护照料新格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七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提升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养护能力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8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制度。在精准认定特困人员的基础上,遵循自愿、托底、适度等原则,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有效解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生活照料和农村敬老院护理能力不足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政府兜底保障功能。

二、服务设施

依托市社会福利院闲置房屋资源改造建设宁国市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以下简称市供养中心),按照养老机构床位建设标准设置照护床位80张。市供养中心照护床位不足以满足安置需求等特殊情况下,可通过法定程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社会化安置。

三、入住流程及服务

(一)申请入住条件

申请入住市供养中心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符合《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的城乡特困人员(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

2、经评估日常生活需要长期照料护理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类疾病等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妥善安置,必要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治疗或托管)。

(二)供养服务方式

在充分征求特困人员的基础上,由特困人员监护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市供养中心签订委托供养服务协议(分散供养人员需完善集中供养程序)后办理入住。委托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提供体检报告。市供养中心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个人信息档案,提供相适宜的照护服务。

(三)供养服务内容

市供养中心严格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细则》和《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安全工作规范》等要求,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以下服务:

1.开展健康体检。每年为入住特困人员健康体检一次,建立健康档案,纳入健康管理。根据老人身体状况及时开展健康评估,制定康复计划,协助老人进行康复训练。

2.提供护理照料。根据评估结果提供适宜的住房和护理床位,按1:3、1:6的比例为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配备护理人员。

3.提供医疗保障。入住人员患病时,由市供养中心负责送医治疗和医疗期间的日常护理。患重大疾病需及时与委托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沟通并告知其监护人和登记的亲属联系人,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4.提供生活保障。提供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适合供养人员需求的膳食,并按规定为供养人员提供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

5.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委托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市供养中心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四)供养入住程序

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入住市供养中心按“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市供养中心评估、市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进行。

1.入住申请。对符合入住条件的特困人员,由本人或监护人(机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2.审批时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供养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住评估;市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供养安置。审批完成后由特困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具体经办人员或其近亲属将特困人员送至市供养中心。同时签订老人监护人(机构)、委托供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供养中心三方委托供养服务协议。

(五)供养出院管理

特困供养人员身体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妥善进行处置,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1.本人不再符合《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或其他经认定不符合集中供养救助情形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清退。

2.因身体情况恢复较好,经评估不再属于失能、半失能人员的,由市供养中心与特困人员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解除委托供养服务协议。根据供养对象意愿由送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返回原农村敬老院居住或进行分散供养,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3.供养人员要求退出市供养中心集中供养的,由本人或委托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市供养中心通知监护人(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离院,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保障措施

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入住市供养中心,所需经费由委托供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根据协议约定,每月20日前将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照料护理补贴等保障经费拨入市供养中心,不足部分由市民政局根据入住人员数量及运行成本核算标准进行资金补助。所需经费从上级补助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护理能力建设资金和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列支。

对符合集中供养条件不愿入住市供养中心和特困供养机构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特困人员与亲属或村(居)委会签订监护照料协议,明确由专人进行护理。护理费用按照市民政局下发的《关于调整2020年度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民社救〔2020〕14号)文件执行。

公建民营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应设置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集中照护区,优先保障本辖区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入住,并严格按照失能、半失能、生活自理供养人员1:3,1:16,1:10的标准配备护理人员。供养费(含基本生活费、运营补贴、护理费、奖补资金等)的拨付标准和方式由产权方和运营方按照《宁国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民福〔2020〕19号)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做好统筹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责任,强化管理服务,统筹做好本辖区内有意愿入住集中供养中心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摸排和登记工作。市供养中心要严格按照养老机构床位设置标准完善供养设施建设,完善工作流程,保证服务质量。

(二)加强业务指导。市民政局相关科室要加强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业务指导,科学、准确地做好集中供养事前调研、事中监管、事后评估等工作。积极筹集供养补助经费,保障供养经费足额、准时拨付到位。

(三)落实监督检查。集中供养经费实行专账管理,杜绝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市民政部门定期对集中供养中心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暂行办法由宁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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