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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明***

咨询具体职能部门

发布时间:2022-06-01 23:02责任单位:宁国市司法局 信件来源:市长信箱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其中新法律法规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请问:“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哪个部门?履职电话是多少?
回复单位 宁国市司法局 2022-06-02 10:51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经与发帖人沟通,发帖人所述第八十一条中的的(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此类商业经营活动中的噪音污染,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可直接拨打110。建议发帖人也可参照《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向对应的执法部门投诉。http://sfj.xuancheng.gov.cn/OpennessContent/show/2027906.html,该链接为条例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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